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派驻当地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1年及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煤炭类专业。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对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曾担任过煤矿矿(井)长、区队长、技术负责人等职务的,可简化程序,采取专业测试和考核等方式聘用。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督管理员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