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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9月25日,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28日前报自治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电话:6824405)。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从10月1日至12月15日,自治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在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建设成本、退房和补交房款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单位),组成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自治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规范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并上报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1)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2)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县建设局房产办进行审核,由县建设局房产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3)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依照县建设局房产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县财政局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自治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5)自治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和自治县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6)县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将县处级干部填报的《表一》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报自治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县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六、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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