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按照法定的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决定,严禁搞“行政议价”。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决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法定罚款收据。依法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必须听取意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
(十一)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并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并报经法制办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执行,从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幅度,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
(十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把行政执法情况的考评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考评中,行政执法考评的分值要在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中占有一定比重。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则和标准,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推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统一发布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合法性审查和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征求意见或者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文件、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乡镇和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法制办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未经法制办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实施。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施行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法制办要定期组织对全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