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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印府发〔200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2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解决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搞形式、走过场,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尽快扭转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确保国庆期间和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推进百日督查“回头看”再检查工作。在认真抓好前一阶段百日督查中所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和工作措施,严格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组织形式及检查重点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分为综合检查、专项督查、企业自查自改。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突出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地质灾害、教育、水上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治理,以抓好国庆期间安全为契机,做好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综合检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安委办组织实施,成立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明同志为组长,安委办主任胡建国、县委政府督查室主任任江勇为副组长,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专项督查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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