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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擅自决定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或更改报销比例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一)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自费药品、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没有实行告知签名或比例控制措施,且没有按规定比例报销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合管局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给予通报: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12月15日印发的《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实施方案》(印府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

  一、特殊检查项目
  1、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及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脑地形图以及其他收费在1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项目。
  2、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特殊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腔镜手术、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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