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外住院医药费用。住院费用先由参合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疾病证明书、住院一日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总发票、转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合管站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合管站报县合管局复审,原则上实行当年资料当年补偿,跨年度资料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九条 资金划拨。 经县合管局审批后,县合管局将补偿金额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帐户上或各乡镇合管站专用帐户上。
第三十条 药品费用和报销项目。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用药目录。属于个人自付的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合管局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定点管理。对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县合管局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应验明其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并建立年度及每月的补偿台帐。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求,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按照《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及用药规定使用药品。使用自费药品、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时,严格实行告知签名及比例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明确业务院长分管,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咨询和业务联络,并按要求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实现微机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实行县外住院转诊制度和民工外地就诊报告制度。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药监、卫生、合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