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办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8〕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治县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办法
(自治县卫生局 自治县物价局 自治县财政局、
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局 自治县监察局)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统一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切实解决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相差过大和广大参合群众反映医药费用过高的问题,真正让广大参合群众充分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特制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办法。
一、统一采购配送的范围:全县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统一采购配送的项目: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
三、统一采购的形式:在全省统一招投标的基础上实行协议供货制。
四、统一采购配送的供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药监部门资格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
五、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价格的确定:在全省统一招投标的基础上由物价部门通过市场调查比价,经县卫生、物价、药监、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商议并与药品配送供货企业谈判后确定供货价,同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最终零售价。各药品配送供货企业只能按不高于供货价的价格销售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只能按不高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病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取消配送供货或定点医疗资格。
六、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质量要求:药品配送供货企业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标准)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要求,并对药品质量安全全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