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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健全完善体育产业法规体系,制订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和措施,引导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一系列体育服务、体育产品生产许可的认证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各类体育场馆建设要严格贯彻执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程度大的体育项目以及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高危体育项目审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高危体育项目的服务、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各类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建设体育场馆服务体系,探索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新模式。

  (八)深化体育产业合作。

  利用区位、气候的优势,争取更多的国家级运动项目训练基地落户广西,吸引更多项目的国家队、其他省市运动队来桂训练。加强与东盟国家在体育教学与科研、运动训练、体育旅游、体育赛事和体育服务贸易、体育产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自治区将体育产业列入本级财政重点支持领域。设立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体育产业重大项目、自主品牌建设、体育人才培养等。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通过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方式,扶持当地体育产业发展。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采用BT、BOT等投资方式,建设体育场地和体育服务设施;参与体育注册品牌的特许经营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与体育部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开拓新业务,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体育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建立完善体育产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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