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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1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1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2011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落实全省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项目第28项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责任制建设(占15分)

  (一)把森林防火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制定森林防火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对村(居)委制定森林防火考核细则,森林防火要占政府工作考核分值,森林防火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全面工作考核一个档次。占5分。

  (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制定奖罚措施,明确责任。占5分。

  (三)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村(居)委、村小组、村民、租山造林业主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占5分。

  二、机构与队伍建设(占20分)

  (一)县(市、区)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驻地要规范建设,配有风力灭火机(每5人1台)、背负式水枪、水泵、二号工具等扑火机具。占5分。

  (二)乡镇(街道)健全林业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建立10人以上的护林防火巡逻队,承担宣传教育、巡护森林、火源管理、扑火救灾等任务;建立30人(非镇村干部)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扑火队伍,配有无线通信工具、阻燃服、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每5人1台)等扑火机具。占5分。

  (三)村(居)委要建立森林防火自治组织,制定和通过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上墙。每个村(居)委配备1名护林员,组建一支30人以上“不发补贴、有偿扑火”的群众性后勤保障、扑火向导队伍。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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