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乡镇场区、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行文,加盖公章,需发文的须附背景材料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否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运转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专人签转,来文单位不得违反办文程序,私自持件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于私自运转的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查询,造成丢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2、各乡镇场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地区行署和自治区、地区有关部门的文件,应自办文之日起,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3、各乡镇场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县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4、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确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各乡镇场区、政府各部门取回承办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待事情办理完毕后,要注明办理结果,并将原件及时交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承办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对于机密文件,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任意散布。
四、严格会议审批
1、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各乡镇场区、政府各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坚决杜绝迟到、早退、缺席和替会等现象。对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县人民政府请假,请假内容包括事由、拟定代替参会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经县人民政府召集会议的领导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期间,除机要人员及会议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2、各乡镇场区、政府各部门拟提请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以正式公文请示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附相关材料、有关单位会商意见等内容。所附材料要主题鲜明,简明扼要,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必要时要拟订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3、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事前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需领导讲话的,要将讲话稿及相关材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