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办畜禽保险业务,先从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开展,逐步推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保险费由养殖户承担。
第十条 积极开展支牧储蓄活动,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外来投资资金、企业流动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养殖户提供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对肉奶牛冻配冻精给予补贴,每头牛按照2剂补贴5元。在有机动地的村,对奶牛存栏30头、肉牛存栏50头、母猪饲养1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由村在机动地中按照每头半亩地的标准,给予匹配饲料地。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畜牧生产搭建通水、通电、通路平台。畜牧养殖场和孵化厂用电按照农业用电收费;农户的庭院、村屯的空闲地、荒地和一般农田建设猪舍或者牛舍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规划,按照农业三项用地规定审批,停养时,限期恢复地貌,继续耕种;农业部门要对养殖形成规模的村屯,优先申报和建设沼气项目。
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部门要为养殖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实行“一简、两免、三优先”,即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畜牧“110”和对外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和咨询,免费进行项目编制和养殖场舍设计;养殖大户优先承包荒山、荒坡,优先使用废弃地,优先使用闲置厂房。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农垦、森工、矿业集团、林业和粮食部门发展畜牧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人员从事养殖业,对从业者实行优先承包、购买闲置厂房、废弃地和设备,并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离岗、退休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畜牧养殖小区创办畜牧兽医诊所和专业服务室。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提供场所、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外来从事畜牧生产和畜产品加工的投资者,要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鸡政发〔2010〕6号),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