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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1〕3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场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交警、物价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有关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制度,并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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