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程 序
第九条 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向市人保局提出聘用机动车驾驶员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单位性质、编制总数、实有职工数量、空余编制数量、拟聘用驾驶员人数等内容;
(二)市人保局核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聘用机动车驾驶员计划;
(三)用人单位自主招聘机动车驾驶员;
(四)用人单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计划审批单,领取《劳动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市人保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五)用人单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计划审批单和《劳动合同书》,到市财政局核定聘用机动车驾驶员经费。
第五章 合 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书》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与所聘用机动车驾驶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机动车驾驶员档案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与所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发生劳动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聘用期限
第十四条 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至5年,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两个聘期或者连续聘用满10年并继续聘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