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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机动车驾驶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程 序

  第九条 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向市人保局提出聘用机动车驾驶员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单位性质、编制总数、实有职工数量、空余编制数量、拟聘用驾驶员人数等内容;

  (二)市人保局核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聘用机动车驾驶员计划;

  (三)用人单位自主招聘机动车驾驶员;

  (四)用人单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计划审批单,领取《劳动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市人保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五)用人单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计划审批单和《劳动合同书》,到市财政局核定聘用机动车驾驶员经费。

第五章 合 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与所聘用机动车驾驶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机动车驾驶员档案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与所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发生劳动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聘用期限

  第十四条 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至5年,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两个聘期或者连续聘用满10年并继续聘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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