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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农村气象信息发布网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农村气象信息。将农村气象信息设施建设纳入村级“四有一责”建设,同步推进气象信息服务站、村级信息综合平台、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推进气象信息共享,实现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信息服务到村、预警信息和为农服务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为农服务信息传播水平。
  (三)建立健全粮食增产保障系统。围绕全省粮食增产目标,各级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情、灾情、墒情联合调查制度和农业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会商制度,加强高产增效创建气象服务示范点建设,积极组建专业气象服务专家联盟,开展农业气象“直通车”服务,提高农业气象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特色农业服务系统。各地在建立现代农业(渔业)产业园区、高效设施农业基地、粮食规模化生产基地、新品种新技术展示基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对生产的影响,统筹安排气象自动监测站、气象信息服务站和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化的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系统,开展精细化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气象专项服务,提高特色农业产量和品质。
  (五)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人工影响天气火箭发射设备和专用运输车辆,加强重点作业区人工影响作业能力建设,在淮北、苏中和环太湖等地区建设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决策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人工增雨在防御干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增产等方面的作用。
  (六)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安全保障服务系统。不断完善海洋气象综合立体监测网,积极开展海洋渔业生产和近海养殖气象服务、海洋气象灾害检索和评估、海上搜救气象服务保障等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沿海标准化渔港、重大海洋工程等涉海项目建设,要统筹安排海洋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站和电子显示屏以及视频监控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构建有江苏特色的海洋气象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规划。认真落实自动气象站、火箭人工影响天气发射设备等建设资金和业务维持费以及农村气象信息员的工作补助和培训费等,保障工作需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建设目标。
  (二)加强合作,共建共享。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水利、气象、保险、科技、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为农服务网站和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联合开展信息员培训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共享信息员队伍和防灾减灾信息,充分发挥“两个体系”建设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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