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1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7]1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办理定点资格的程序
(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三年以上的(医疗机构还需统筹地区审计部门审计通过的证明),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周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
(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报告后,向申请定点的机构发放《××××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或《××××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定点的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根据申请定点机构所在地参保人员分布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承受能力、服务的区域等情况(服务人口为5000人,服务半径在2公里以内)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考察和核对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医疗机构床位数、大型医疗设备(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有设备,并附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检测测试的合格证明)、执业医师在岗情况、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品种存放情况和是否有过期药品;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考察和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零售药店房屋面积、药师在岗情况、营业人员培训和在岗情况、药品的摆放情况等。
连锁药店新增门店在进行GSP认证专项检查合格后,方可申报定点资格。连锁药店申报定点资格或办理变更,应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人、被委托人、授权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印章,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印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