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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108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中央驻疆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保障患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经研究,决定对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慢性支气管炎”等十一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通过门诊治疗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外,对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累计达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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