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住改商审批事项时,应依法审查经营性用房权属证明,如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应按前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原则,坚持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市建设、人防等部门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等。
第九条 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道、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规定单独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通信设施、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在对城市地下空间内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办理许可证照时,应依法审查其是否同时符合规划、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该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用途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应履行规划、环保、食品安全等审批手续而申请人未履行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或告知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