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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其中,涉及国家、省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经审定的施工图、地勘资料、招标文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施工图、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五)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
  (六)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索赔、设计变更及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认可后方可确定。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要地位以及市属国有融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不能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
  招标控制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价确定;没有发布的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在招投标公示前应当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履行审查、备案的项目不得向投标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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