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审查:
1.市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2.市属国有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BT、BOT等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3.市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4.市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配合制定省、市的建设工程标准,制定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及造价指标、指数的测算。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五)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的审查、备案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造价执(从)业人员资格及其造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项目入市告知备案。
(八)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四)审核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协调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处理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投资估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报本级或上一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概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