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监督、审查。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负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