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三十一)推进价格和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根据需要扩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出台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二)完善财政政策。 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逐渐提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支持,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三十三)落实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落实好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好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两高”产品出口,鼓励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口。
(三十四)加强金融服务。 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落实绿色银行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完善节能环保政策法规。 推进《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修订工作,加快制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江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江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等。
(三十六)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