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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根据国家安排,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地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情况,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根据国家安排,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提升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适时推进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实施节能改造。实行重点耗能企业干部挂点联系节能工作制度,安排省直和设区市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各联系一个企业。省、市发改、工信部门每年分别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和“能效提升行动”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并报省节能减排办(省发改委)备案。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设区市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通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以上。

  (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原煤入洗比率,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施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以鄱阳湖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七)强化建筑节能。 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方位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与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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