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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完善基层统计工作。
  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自觉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管理和监督,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上报、交接、档案管理和工作责任等制度。要加快实现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机构、有编制、有办公场所、有专职人员、有自动化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加快实现企业(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机构、有专兼职人员(“三上”企业须配备1-2名专职统计人员)、有自动化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业务经费,切实做到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信息网络化、主要指标台帐化、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化。同时,要在其他经济组织中探索建立统计代理制度。大力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四川省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非公有制经济等统计体系。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和明确承担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职责的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要求报送服务业、能源、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相关资料;建立数据评估制度,加强统计数据与相关指标的逻辑性审核;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机制,将任务分解落实,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监测办法和考核办法等能源三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分类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预警监测和分析工作。
  (四)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规范基本单位准入。
  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政府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各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的基本依据。要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原则,加强源头单位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管理;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共建职责。各级政府要组织统计部门与共建单位建立统计资料和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确保同级统计调查单位信息数据完整,确保名录库向街道、社区和乡、村深入推进,保证政府统计机构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正常维护和及时更新。
  (五)严格统计方法制度,规范报表和评审制度。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完善GDP等主要统计指标下管一级制度。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评估审核办法,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对经济效益、工作实绩进行评价时,属国家统计制度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数据。各县市统计局要认真清理和规范对基层的统计报表,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报表,并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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