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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孤儿福利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按照孤儿福利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把孤儿福利事业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挥牵头作用,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落实孤儿各项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工作,建设好全区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履行孤儿养护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孤儿福利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大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弃婴、弃儿、孤儿入儿童福利院前的体检、救治工作,制定孤儿医疗优惠政策,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理解和关爱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及孤儿学校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并加强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民政部门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弃婴、弃儿(疑似)身源查找和依法被收养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安全,把孤儿保障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农林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之中。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孤儿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关爱孤儿献爱心活动,关注孤儿的健康成长,为孤儿提供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等针对性的服务。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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