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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11 年1 月1 日起,我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 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 元,扣除中央专项补助后,差额部分按自治区负担60%、市县负担40%的方式共同筹措解决。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孤儿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统筹使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妥善安排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三)保障孤儿医疗康复需求。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给予支持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孤儿健康档案。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医疗费用。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常见传染病进行疫情监测,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做好感染孤儿治疗关怀、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救助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为参保孤儿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四)落实孤儿受教育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条件较好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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