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统计“四大工程”的通知》(桂政发〔2011〕32号)和《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统计“四大工程”信息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统字〔2011〕82号)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2台,并通过VPN接入统计信息专网。
(五)保障经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以保证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六)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制度
1.建立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领导职责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1)要严格遵守《
统计法》,认真执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定期研究统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统计事务,协调落实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3)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4)积极帮助统计机构改善办公条件,解决统计人员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建立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人员职责制度。(1)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统计从业资格;(2)各乡镇(街道)统计员在本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负责完成上级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指导、协调本乡镇(街道)所辖各行政村和辖区范围内企业、项目业主单位(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对上报的统计数字进行审核把关;(3)配合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开展联网直报工作。
3.建立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和教育培养机制。(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征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2)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应经常性、不定期开展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的能力;(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按要求派送统计员参加全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4.建立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1)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三统一”,即:统一协调管理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各项统计工作,统一布置、收集、整理、管理统计资料,统一审核上报统计资料的要求开展各项统计工作;(2)指导完善本乡镇所辖行政村统计台账,指导本乡镇所在企业、项目业主按要求建立统计台账。统计报表数据要与统计台帐相符,做到数出有据、实事求是;(3)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负责管理本级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变动时,要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数据的连续性、严肃性;统计报表上报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盖章、签字,方可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