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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5、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对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将这项工作纳入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方面,共同推动争议预防调解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搞好与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司法审判机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推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争议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健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16、建立重大集体争议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争议处理“三方机制”作用,增强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三方代表的广泛性和协调劳动人事关系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三方信息沟通与协调,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类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时调解处置重大集体争议。
  17、建立预防调解统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类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定期统计,预测劳动人事关系不稳定因素,及时报送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调解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预防调解统计工作情况,共同做好争议预防、预警工作。
  18、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加强对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开展调解观摩、调解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特邀陪审、旁听陪审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调解工作能力。调解员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着重培训调解工作骨干和师资,各市、县(市区)要广泛有序地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争取每三年轮训一遍。对培训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实行调解员持证上岗。调解员所在单位对调解员参加培训应当予以支持。
  19、构建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要构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共同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争议处理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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