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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0、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具有人事管理权限、人数较多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由本单位(系统)有关领导、人事、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在用人单位内部指定一名调解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2012年底前,县以上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起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1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充分发挥其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等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争议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双方依法办事,自觉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争议。法律援助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争议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12、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各基层调解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依照规定程序开展调解,推动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保证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不断创新基层调解工作方法和技巧,探索灵活、快捷和科学化、人性化的争议调解方式,确保大部分争议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得到有序化解,切实发挥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处理争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基层调解组织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重大集体争议报告制度。
  四、加强仲裁调解,畅通调裁衔接
  13、加强仲裁调解。各级仲裁机构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设立专门的案前调解机构,凡能以调解化解的争议即以调解方法处理,并实行裁决前先行调解,真正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前、受理后、庭审中,提高仲裁调解结案率。
  14、完善调裁衔接。大力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工作。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推行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案件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原调解该争议的调解员对仲裁活动予以协助;对可能裁决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协议的,应当通知原调解组织参加庭审旁听,并及时将裁决结果向该调解组织反馈。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后的争议,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诉权。
  五、构建有关部门大协作格局,形成搞好预防调解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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