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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6、建立规范的争议协商程序。推动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托调解组织,构建旨在促进争议平和解决的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实现争议协商处理。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书面回应。五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协商应当合作、互谅、互让。协商提出方应正面提出问题和建议,回应方应真诚、耐心地就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力争达成共识。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确定进行协商,十日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协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也可以请工会、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参与共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及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加强基层调解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
  7、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载体,督促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辖区内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并逐步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行政村(社区)延伸。乡镇街道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提高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水平;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尚未加载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要在2012年底前全部加载。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配备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调解人员,可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吸纳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等从事调解工作。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办公设施建设,帮助解决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目前要保障至少有“一间调解室、一名调解员”,保证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8、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各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2012年底前,300人以上、已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都应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调解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发挥调解作用。不具备成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企业,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依法设立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继续推动部分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适时推广示范工作经验。
  9、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探索在企业比较集中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商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依法设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企业、职工代表等方面组成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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