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6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础性环节和重要手段。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强化和发挥调解组织预防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第一道防线”作用,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及时消除社会矛盾隐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和谐山东”和“平安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整合资源,筑起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多维式工作防线,形成上下协作、多方联动的预防调解大协作工作格局,推动矛盾处理和社会管理环节前移、重心下移,协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促进劳动人事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就建立和创新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大协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