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现场核查验收(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10月下旬,各县(市)区经信(节能)、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本地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和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检查验收。11月上旬,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中标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核实。
(八)组织申报(11月中旬)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节能办汇总推广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节能办。
五、具体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推广企业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规范做好推广工作。本次推广的产品外包装和本件上都印制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社区居民和农村居民个人申购原则上每人购买数量不超过10只,杜绝倒买倒卖行为。
推广企业出售产品必须取得用户签字确认,经信和财政等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节能灯推广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取得实效。
推广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推广企业应配合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
推广企业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对有特殊安装要求或需升降机械协助安装等安装成本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由推广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
推广企业应留存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情况。
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要把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职责,加强考核。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面向全市公开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监督举报电话(66605721),对节能灯安装不到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公众可通过公开电话举报。
附件:
1、2011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配表(略)
2、2011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表(城乡居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