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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新建安置用房分别建在城东和城西两条主干道两侧。城东命名为惠民家园,位于阮国长大街东段良种场村,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城西命名为惠民小区,位于西山生活区201国道北侧,西门外村一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渠道筹措、封闭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一是政府扶持,二是个人负担,三是银行贷款。每户由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各扶持1万元,市、县政府各扶持5千元,住户个人负担1万元。除上述资金外,缺口的资金由县政府从银行贷款解决。
  第十一条 资金筹措:县政府负责争取国家、省、市的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住户个人负担部分由棚改办负责收缴。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根据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上述筹集到的资金由住建局设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棚改资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 新建安置用房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原则强调安全环保、经济适用、重视功能、注重细节,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 新建安置用房的设计应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执行。全部为框架结构,六层步梯楼。一层少数住宅,多数为车库和公建设施,二层以上用于安置居民。
  第十六条 户型设计:每套新建安置用房有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户型面积:A型50㎡以下
  B型51㎡至60㎡
  C型61㎡至70㎡
  D型71㎡至80㎡
  E型81㎡至90㎡
  F型91㎡以上
  上述户型面积图纸设计允许误差±5㎡。
  第十七条 室内装修标准
  1、室内采暖均为地热,水泥地面。
  2、室内墙面均为仿瓷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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