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县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只能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一个,不能多头开户。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按规定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缴、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政策落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工作。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工作,督促本辖区居民按时参保缴费,协助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