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凡需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的干部,县委在讨论决定前,应事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临时党组织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说明党委意图、介绍推荐意见和考察公示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对于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在法定任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要继续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及格的不予任命。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
11、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坚持广泛性和先进性的统一,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的比例,不断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学习和培训制度,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议政能力。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列席有关会议、旁听庭审以及为人大代表订阅寄送文件资料等形式,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水平。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积极开展县、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12、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执行职务提供保障。要加强对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创新人大代表工作方式,健全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完善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服务。要提高县、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照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代表活动的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依法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人大代表在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期间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活动,要发放符合其劳动报酬的误工补贴。对妨碍、阻挠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侵犯人大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3、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制度,明确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基本要求、范围和程序,提高议案和建议提出的质量。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要切实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严格办理时限,提高办理质量,切实改变“重答复、轻办理,重承诺、轻落实”的现象。“一府两院”、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报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并向人大代表反馈办理结果。要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与部门,要予以表彰。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