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和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县、乡两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的工作计划中,把人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县委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每届县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全县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县委在作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坚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列席县委全会,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列席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委召开全局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以及县委组织纪检部门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推荐和测评时,应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委室负责人参加。乡镇党委要定期研究人大工作,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担任乡镇人大主席的党委书记,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好人大主席的职责,抓好人大工作。
4、重视做好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协调工作。县委通过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好县人大常委会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使县人大常委会更加有效地监督、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具体工作制度,把民主法制建设和支持、保证人大开展工作情况纳入“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内容。“一府两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文件资料。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参加。“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按县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按县人大常委会要求认真参加有关会议和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及委室负责人参加。
5、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县委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和部署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中的党员的意见,主动向县委反映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会议、拟通过的重大决定决议草案、行使职权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工作探索,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应事先报请县委原则同意,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