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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对《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进行考核的通知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对《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进行考核的通知


县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文件,县安委会办公室于6月12日组织县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传达学习。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孙国强在2009年6月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对此规定要做到四个100%,即:100%送达、100%学习、100%培训、100%考核。为贯彻落实孙国强副省长的指示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 决定对县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考核。现将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 考核对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

  二、考试内容

  《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文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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