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及《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1】5号),享受相应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驻宁地方高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必须是驻宁地方高等院校;
(二)具有良好的培训管理、教学组织部门,有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专门开设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的院系,与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为企业提供定制培养和为专业人才提供实习实训的经验;
(四)当年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在校生人数应占相关专业院系当年在校生总数的70%以上,且当年服务外包相关专业毕业生在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占当年服务外包相关专业毕业生总数的30%以上;具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每年能自主开发一定数量的服务外包新课程,并能引进部分国际服务外包新课程;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明材料;
(三)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为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定制人才培养、开展实习实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设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课程及毕业学员到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应当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