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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于9月下旬组织稽查组对验收结果进行稽查。
  第十九条 省种苗站可根据验收结果在未完成协议任务和超额完成协议任务的生产单位中进行余缺调剂。
  第二十条 省种苗站根据扶持协议规定的补贴标准、验收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发放意见,10月上旬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按程序下拨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协议签订后,入选单位不得转让,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否则,将取消两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优质林木种苗生产单位评选、验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河南省优质林木种苗验收调查方法

  一、调查内容
  协议规定的树种、繁殖方式、育苗数量和规格(苗高、地径)。
  二、调查方法
  (一)划分调查区
  将树种、繁殖方式、苗龄、作业方式相同,长势相近的苗圃地划为一个调查区,然后测量每个调查区的施工面积(毛面积)和净面积。
  (二)确定样地
  1、样地数量:样地数量由调查区内的育苗净面积决定,样地最低数量如下表。
  样地的数量

育苗净面积

样地的数量

2000m2以下

每250 m2设1个,但不少于4个

2000 m2~4000 m2

每350 m2设1个,但不少于8个

4001 m2~8000 m2

每500 m2设1个,但不少于12个

8001 m2~15000 m2

每700 m2设1个,但不少于16个

15000 m2以上

20~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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