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且苗圃生产规模平原地区不少于100亩,山区、丘陵区不少于50亩。育苗用地应集中连片,权属明确;
(二)苗圃地水肥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三)具有2名以上相关的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具有优良、充足的苗木繁育材料,且来源清楚;
(五)申报培育珍稀濒危树种的,需有相应的资源条件和一定的繁育技术基础。申报培育具有品种权的林木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1);
(二)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土地证(林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或专业培训合格证、学历证等原件、复印件;属于外聘的,同时附聘用证明;
(四)年度育苗方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和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种苗站。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省种苗站对优质林木种苗培育生产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省种苗站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会专家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奇数),与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排序,按照排名顺序确定生产单位。入选单位因特殊原因,放弃资格的,依照排序,依次顺延。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确定后,在河南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有异议的,由省种苗站组织有关人员复核,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取消入选资格。
公示期过后,向入选生产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协议。
第十七条 省种苗站将评选结果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验收与资金拨放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完成协议规定的生产任务后,省种苗站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于9月中旬进行验收。验收调查方法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