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市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按省有关政策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