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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炸药、火药、起爆药等生产、储存、经营的易燃易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民生工程。
  (四)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库房、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列入施工图的设计依据,同时,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七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气象主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书面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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