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办[2011]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气象条例》、《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设工程项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可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三种。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