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违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依法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帐户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资金冻结的落实工作,打击利用传销形式非法集资行为。
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各地在专项行动及今后的工作常态中实行属地监管原则,要以乡(镇)、社区、村为单位设立责任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村、镇)”等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确保本辖区无传销组织、无传销活动、无传销窝点、无传销人员。
(四)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考评范围。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级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要会同综治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打击传销有关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办法,建立健全考评工作责任制。对考评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工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