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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师执业注册、培训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师执业注册、培训事宜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1〕2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现对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师执业注册和相关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转岗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方向)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岗位上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应按照规定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二、执业类别为临床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将“全科医学专业”作为第一执业范围。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执业的临床医师,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四、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五、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已注册一个以上执业范围的临床医师,如变更执业地点至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时,只能选择已注册范围的其中一个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六、凡经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全科医生岗位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应于2011年12 月31 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或变更注册全科医学(西医、中医)专业为执业范围。逾期不予办理增加全科医学执业范围,符合规定的可办理变更全科医学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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