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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名师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补充机制
  培养期间的前两年,根据淘汰的名额和专业学科,从全市范围内开展培养对象的增补,增补的名额不超过淘汰的名额,增补对象的培养与原学员培养同步进行。培养期间后两年的淘汰名额不再进行增补。
  (四)服务期限
  培育对象经考核达标后,须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书,承诺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教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限调离我市教师岗位者将全额退还培训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成立防城港市名师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象的评审、确定及考核等工作。
  (二)体制保障。为有效推动名师培育办法的实施,与区内外著名师范院校、中小学名校开展全面教育合作,建立培育基地,为名师培育提供平台。
  (三)经费保障。市财政按每位培育对象4万元的标准设立防城港市中小学名师培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育对象的培训研修、教材资料、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培训基地建设等。

  附件:
  防城港市名师培育工作培育对象名额分配表

  指  标 
 类别信息小计
高中示范高中66633333322343
一般高中22211111122117
高中合计60
初中类别信息小计
全市15151553353311170
初中合计70
小学类别科学(艺术、体育等)       
全市353510       
小学合计80
中职中职合计30
幼儿园幼儿园合计30
合计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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