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筑而没有及时报告,一个月内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8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或者一个月内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15处、小于25处或全年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40处、小于50处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筑而没有及时报告,一个月内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80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小于15000平方米的,或者一个月内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25处、小于40处或全年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50处、小于75处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筑而没有及时报告,一个月内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80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15000平方米的,或者一个月内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40处或全年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75处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城区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不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导致辖区持续发生违法建设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节的,追究该城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违法建筑应拆除而没有及时拆除,一个月内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80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小于15000平方米的,或者一个月内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25处、小于40处或全年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50处、小于75处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违法建筑应拆除而没有及时拆除,一个月内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8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或等于15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或者一个月内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40处、小于50处或全年违法建筑累计大于或等于75处、小于100处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