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处理,人人平等。
二、责权界定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立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配合、协助规划部门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
(四)协助开展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按属地治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承担治理监督责任。
(二)乡、镇、街道必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的报告,要及时向所在城区(管委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止建设为止。
(三)对违法建设,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有权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配合规划部门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
(五)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所属城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当月违法建设的情况,并抄送给城区(管委会)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城区政府、管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按属地治理原则由城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治理监督责任。
(二)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的工作。
(三)协调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整治工作。
(四)把握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按市政府对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分工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城区(管委会)建设规划监察大队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的,要及时报告,并在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