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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所需疫苗经费实行财政全额补贴,扣除中央财政补助数额,其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区(市)财政按以下比例负担:平度、莱西为8∶2;胶南、胶州、即墨为5∶5;崂山、黄岛、城阳为4∶6。疫苗运输冷藏费和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各区(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同时,要加强仔猪流行性腹泻、附红细胞体病等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建立消毒灭源制度,实行封闭管理,消除疫情隐患。(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五市政府)
  (二)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提高因防疫需要捕杀生猪的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按照中央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区(市)财政和农户各负担20%的比例落实补贴资金。加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持力度,按照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4∶6的比例落实补贴资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为每头80元,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五市政府)
  (三)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村级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进一步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加大基层防疫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开展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五市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五市要加大本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成立畜牧业担保公司等措施,加快建立生猪养殖政策性担保贷款体系;建立健全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组成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指导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组成联合体,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联合体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对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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