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监护人协议原件。
以上各种所需照片、证明等材料,需将原件(全国儿童福利系统扫描上传建立电子档案用)、复印件两份经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退回乡(镇)街道存档,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避免出现各地供养标准差距大、孤儿保障状况不平衡的现象,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城乡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按照我区类区划分,三类区可以在我区孤儿最低养育硬性标准上上浮20%,四类区可以在我区孤儿最低养育硬性标准上上浮35%。各地(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养育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标准。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根据我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并根据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足额落实保障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按照8∶1∶1的比例共同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分别根据各自承担比例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及时兑现保障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直接拨付给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实现社会化发放。
五、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审批程序。实行“三级审批”,即:孤儿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资料: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及其居住家庭之间的关系证明;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走失、失踪的证明;孤儿的半身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孤儿监护人填写《西藏自治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