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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9·18”地震受灾县(市)干部职工重建受损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9·18”地震受灾县(市)干部职工重建受损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11〕9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为支持“9·18”地震中我区23个受灾县(市)灾后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好灾区干部职工自有住房因灾毁损问题,现就灾后重建中实施住房公积金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因地震导致自住住房毁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不受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已提取过本人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抢险救灾和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若干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83号)规定领取了1万元重建补助。
  2.目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无贷款。已有贷款的,在该政策实施时间内提前还清后可以申请贷款。
  3.书面承诺按期足额偿还所贷款项,并承诺自住住房重建(购买)后,愿以重建(购买)的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
  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的确认标准为:一是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是不超过重建(购买)住房总造价的70%,三是不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建(购买)住房的金额。三个条件中取最低金额为发放贷款额度,贷款需要的其他手续按现有政策办理。
  (二)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度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余额,该提取不受以前已有公积金贷款及已提取次数和提取年限限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藏政发〔2011〕8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2000元重建补助。
  2.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负担的除险加固费用。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其他手续按现有政策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自住住房因地震毁损或中度受损,其直系亲属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直系亲属已按藏政发〔2011〕8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1万元或2000元重建补助。
  2.提供由直系亲属本人签名并经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需要的其他条件按前述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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